
作者 | 张明湖 三赢律说
文章引言:
在劳动关系领域,劳动者权益保障始终是社会法治进程的重要命题。实践中,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、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、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情形,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。近期,本所张明湖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,通过精准把握争议焦点、灵活运用调解机制,成功促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,实现权益维护与纠纷化解的双重目标。本案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可借鉴的维权范本,更凸显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关键作用。
1.案情概述:
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入职广东某建设工程公司,担任资料员岗位,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,用人单位始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亦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2023年10月工程项目结束后,用人单位既未安排新岗位,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,实质构成变相辞退,并拖欠最后半个月工资。经多次协商未果,申请人委托本所张明湖律师提起劳动仲裁,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、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诉求。
面对用人单位消极应诉态度,代理律师制定“法律论证与调解谈判并行”的复合策略:
第一,构建完整证据链。针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核心争议,指导申请人整理微信工作群通知、项目文件签收记录、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,形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完整证明体系。同时,依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六条,申请仲裁庭责令用人单位提交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记录,通过证据规则倒逼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。
第二,精准定位调解时机。在庭审阶段,代理律师围绕未签合同双倍工资、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等法定诉求展开论述,明确用人单位需承担的法律责任。与此同时,通过调查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及合规成本,判断其存在快速结案需求,遂提出“总额包干、一次性解决”的调解方案,既保障劳动者核心权益,又兼顾用人单位支付能力。
第三,设计双赢调解方案。经多轮协商,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相应经济补偿,涵盖未签合同差额、拖欠工资及劳动关系解除补偿;劳动者放弃其他主张,双方劳动关系自特定日期终止,且不得再就劳动权利义务提出任何诉求。该方案通过权利义务的彻底清算,有效避免后续争议。
本案为劳动者维权及企业合规管理提供双重启示:
1、对劳动者而言:
增强证据留存意识,入职时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,日常保留工资条、工作证、考勤记录等原始凭证;
熟知仲裁时效规则,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主张时效为自用工满一个月次日起计算一年,逾期将丧失胜诉权;
灵活选择维权路径,对经营困难企业可优先考虑调解,通过“部分权益让渡”换取快速兑现。
2、对企业而言:
规范用工管理,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,依法办理社保登记;
建立离职沟通机制,工程完工或岗位调整时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,避免“默示辞退”风险;重视劳动争议早期化解,消极应对可能引发加付赔偿金、行政处罚等连锁反应。
本案通过“法律威慑+调解艺术”的有机结合,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合规整改的平衡。作为深耕劳动法领域的专业律师,张明湖律师始终秉持“以专业赋能劳动者,以调解促社会和谐”的执业理念,近几年累计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数十件,调解成功率超七成。若您正遭遇劳动合同、工资福利、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,欢迎致电咨询,让专业力量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!

